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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协议

本运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生效日期”)由以下双方签订:威酷运输,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承运人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承运人在州内和州际贸易中通过机动车辆进行财产运输业务,并有意向为客户提供某些汽车运输服务和相关服务,详细信息见下文;以及鉴于,客户有意向承运人购买此类运输服务和相关服务。

 

因此,特此协定,考虑本协议中列出的相互承诺、条款和条件,以及业已收到并足够的其他有效对价,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本协议中的加粗术语应具有本第1条中阐述或提及的含义,或本协议中另行阐述的含义。

 

诉求” 系指民事、刑事、行政、监管或其他方面的任何索赔、诉讼、诉因、要求、诉讼案件、仲裁、询问、审核、违规通知、诉讼程序、官司、传唤、传讯、传票、或任何性质的调查,无论是在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

某人士的“关联公司/人”系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受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受同一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术语“控制” (包括术语 “受控制” 和 “受同一控制” )系指直接或间接有权指导或安排指导某人士的管理和政策,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

基本运输条款” 统指客户在第3.1条项下的装运请求中指定的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a) 待装运的货物清单;(b) 每批待装运货物的数量;(c) 要求的装运/交货日期;(d) 取货地点;(e) 账单地址,以及(f) 交货地点。为免生疑问,术语 “基本装运条款” 不包括任何提单或承运人或客户单据中可能包含的任何一般条款或条件。

 

工作日” 系指除周六、周日或法律授权或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商业银行停业的任何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索赔” 系指对第12条项下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士提起的任何诉讼。

控制” (以及具有相关含义的术语 “受控制” 和 “受同一控制” )就任何人士而言,系指直接或间接有权指导或安排指导另一人士的管理或政策,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


交货地点” 系指适用的装运请求中指定并经双方商定的地点。


货物” 系指将根据第3.1条项下的装运请求(承运人予以接受)装运的货物。

政府机构” 系指任何联邦、州、本地或外国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支单位,或此类政府或政治分支单位的任何机关或机构,或任何自治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监管机构或准政府机构(在此类组织或机构的规则、规章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或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仲裁员、法院或法庭。

 

政府命令” 系指任何政府机构签立的或与任何政府机构签立的任何命令、令状、判决、强制令、法令、规定、裁决或决定。


危险品” 系指《危险品运输法》(《美国法典》第49卷第5101节及以下各节)(经修订),以及美国运输部据此制定的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项下定义为危险品的任何材料,或根据与污染(或其清理)或自然资源保护、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包括环境空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或地下地层)有关的任何法律(关于任何此类材料的存在、与之接触或管理、制造、使用、遏制、储存、回收利用、再利用、处理、生成、排放、运输、加工、生产、处置或补救),具有危险、极度危险、有毒(或具有类似出口或监管效果的词语)的任何材料、物质、化学品、废物、产品、衍生物、化合物、混合物、固体、液体、矿物或气体,在每种情况下,均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造的。


单笔装运交易” 系指第3.1条项下承运人已接受的任何装运请求。


法律” 系指任何法规、法律、条例、规章、规则、守则、宪法、条约、普通法、政府命令,或任何政府机构的其他要求或法治。


人士” 系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实体、非法人组织、协会、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人员” 系指承运人或客户聘用或指定的代理人、雇员或获准分包商(如有)。


取货地点” 系指客户要求承运人提取货物以提供运输服务的适用装运请求中指定地点的街道地址。


代表” 系指一方的关联公司、雇员、高管、董事、合伙人、股东、代理人、律师、第三方顾问、继任人和获准受让人。

 

​“装运” 系指根据单笔装运交易进行的货物装运。


装运请求” 系指客户根据本协议向承运人发出的装运请求或运输服务的采购订单,包括该装运请求随附的或其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运输服务” 系指交货服务和内陆卡车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从取货地点到交货地点的取货、装货、运输、卸货和交货。

2. 货物运输协议

2.1.    运输服务。承运人应在期限内定期地以单件运输交易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2.2.    分包商。承运人可将其为客户提供的运输服务分包给任何人士(此类分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称为 “获准分包商”)。

 

2.3.   双方的关系

 

(a)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在双方之间创建代理、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企业、雇佣或信托关系。承运人是本协议项下的独立承包商。任何一方均无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或权限,代表另一方或以其名义承担或创建任何义务,或使另一方受与任何第三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的约束。​

 

(b)            承运人应对承运人人员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拥有唯一、独家控制权。客户承认承运人人员仅被视为承运人的雇员或分包商,且仅受承运人的雇佣、聘用、解雇、纪律处分和控制。​

 

3. 装运请求程序

3.1.    装运请求。客户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装运请求。承运人接受装运并为该装运开具收据,应视为承运人承认其运输服务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3.2.   交货收据/提货单。本协议项下的每次装运均应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证明(“交货收据”)予以证明,该证明在交货时应由客户或其代理人或雇员签署。经签署的交货收据应是货物已交付的最终证明。交货收据仅反映货物已交付及交付时间,不应证明有关产品/货物及其数量的任何信息。若承运人选择使用提单、舱单或其他形式的运费收据或合同(统称为“提单”),则提单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应遵守第3.3节的规定。

 

3.3.    本协议条款优先于客户的单据。双方打算将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附表和附件)中包含的明示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的装运请求中包含的基本装运条款专门管辖和控制双方各自关于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本协议明确限于此类条款和条件。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况下,任何装运请求、提单或客户关于运输服务的其他请求或通信中包含的任何附加、相反或不同条款,以及任何修改、取代、补充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的尝试 本协议不会修改本协议或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此类条款已由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完全批准。

 

3.4.   承运人拒绝装运请求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拒绝任何装运请求。 承运人应通过确认接受请求(无论是通过书面确认、发票或其他方式)或通过提取装运请求中指定的货物来接受任何装运请求。

 

4. 装运和交货

4.1.    装运和交货。除非双方在任何单件货件交易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承运人应使用承运人的标准装运方法将货件交付至交货地点。 承运人提供的取件和送货时间仅为预估时间。承运人对于因交货延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4.2.    客户责任。客户应妥善包装和标记货物,并向承运人提供装运单据,其中显示采购订单号、单次装运交易的客户识别号、装运数量(包括重量、体积和纸箱或托盘数量)、收货人 名称和原产国。 如果货物包含任何有害或危险材料,客户应提前通知承运人。

 

5. 损失风险

​承运人应承担从承运人在提货地点提货至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或货物在承运人照管、保管期间发生的所有丢失、损坏或被盗的风险。客户应在意识到丢失、短缺或损坏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就本协议而言,该日期应为交货日期,或者在未交货的情况下, 预定的交货日期。 承运人对任何一批货物的责任不得超过每磅 5 美元。

 

6. 保险

6.1.    获得保险的要求。 承运人应在期限内购买并持续有效以下类型的保险:

 

 

(a)             针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括一揽子合同保险),每次事故的合并单一限额为1,000,000美元。

保险合同要求和保险凭证

(b)            100,000美元,用以赔偿客户、其供应商、客户,或发货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因运输服务过程中承运人持有或控制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c)             工伤保险,限额不低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最低金额。

 

 

(d)            汽车责任保险,保险范围涵盖自有、非自有和租用汽车,合并单一限额为1,000,000美元。

 

 

7.  保险合同要求和保险凭证

7.1.   保险合同要求。承运人应确保第6条项下要求的所有保险单:

(a)             A-VII的保险公司签发;

 

(b)           规定此类保险为基本保险,并且承运人名下或出于承运人利益的任何类似保险应为超额保险且非分摊。

 

7.2.    取消或不续保。承运人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这些保险完全有效。如果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任何保险单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未续保,或总险金额减少,导致无法满足本协议要求的最低保单限额,承运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购买一份与取消或未续保保单条款和条件相同的替代保单,同时向客户提供替代保单的证据。

 

8.     价格和付款

8.1.    价格。客户应按照附件A(随附于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中所述的价格、费用和规定,向承运人支付承运人根据本协议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以及双方之间本着诚信原则协商的燃油附加费(如果柴油价格超过4.25美元/加仑)双方进一步商定,在每个续约期(定义见下文)内,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承运人在附件中列出的所有款项将增加百分之五 (5%)。

 

8.2.    税款。客户应承担所有销售税、使用税、消费税,以及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关对客户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征收的其他类似税费、关税及费用;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均无须支付或承担对承运人的收入、所得、总收入、人员或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资产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税款。

 

8.3.    付款条件。承运人应在将每批货物交付至交货地点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发票。客户应在此类发票开具后的【______ 】天内支付所有款项,承运人的发票中应合理详细地列出相关货物的价格和费用计算。客户应通过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以美元支付所有款项。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承运人保留调整客户信用条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缩短信用期限或要求预付款,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做出相关调整。

 

8.4.   发票争议。客户应在收到任何发票后的10天内,通知承运人有关此类发票的任何争议。如果承运人未及时收到任何争议通知,将视为客户已接受所有发票。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努力迅速地解决所有此类争议。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任何此类争议期间,承运人应持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5.    银行手续费. 威酷运输不负责任何银行服务费(包括收款和汇款的电汇手续费)。

 

8.6.    信用。无论何时,客户欠承运人的未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 _____________ 美金】。如果在任何时候客户欠承运人的款项超过【 _____________ 美金】,承运人可停止进一步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停止装运客户已经提出装运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任何货物。如果客户连续六次按时付款,承运人可向其保险公司申请提高信用额度;如果客户连续三次未按时付款,保险公司将考虑降低信用额度。

 

8.7.    延迟付款。客户应支付所有逾期付款的利息,每日计算并按每月复利计算,利率为每月 2% 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高者为准。客户还应偿还承运人因收取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除了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补救措施外(承运人不会因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而放弃),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本协议下的任何款项,承运人可以 (a) 暂停交付任何货物,(b) 拒绝客户的货物请求,(c) 取消已接受的货物请求,(d) 行使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 (e) 终止本协议。

 

8.8.    留置权。承运人对货物及其销售收益享有留置权,以确保客户支付本协议项下与货物存储、运输、保存和搬运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以及与其他货物相关的类似费用。承运人可随时强制执行该留置权,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出售全部或部分货物。

 

8.9.   无抵销权。 根据本协议、任何装运请求、任何其他协议、文件或法律,客户不得,并承认其无权扣留、抵消、收回或借记任何欠承运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款项(或到期应付款项),无论是根据本协议还是其他方式,亦不得对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关联公司欠其的任何其他款项进行扣留、抵消、收回或借记,无论这些款项是否与承运人或其关联公司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装运请求,或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其他协议相关。

 

 

9.     守法义务


双方应确保在本协议期间完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客户应避免要求承运人或其任何代表、分包商或其他相关方提供可能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运输服务。

 

10.  有效期;终止

10.1.    初始有效期。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初始有效期”)。

 

10.2.    续约有效期。初始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将自动续约三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有效期结束前至少三十(3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不续约通知,或者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每个为“续约有效期”,与初始有效期一并称为“有效期”)。如果任何一方及时通知其不打算续约,则本协议将在当前有效期结束时终止,除非根据协议条款提前终止。

 

10.3.    承运人的终止权。承运人有权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并终止本协议:

 

(a)            如果客户未按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未付款”),且在收到书面未付款通知后十(10)天内未进行支付;

 

(b)            如果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特定装运交易的任何条款(不包括未付款),并且该违约无法修复,或如果可以修复,客户未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予以修复;或​

 

(c)             如果客户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未按时支付其到期债务;​

 

(d)           如果客户根据国内或外国破产或倒闭法律,客户提出或被提出自愿或非自愿破产申请,或以其他方式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到任何破产或破产清算程序的约束;

 

(e)        如果客户为债权人利益进行或尝试进行全部财产转让;或

(f)        如果客户申请或已指定接管人、受托人、保管人,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依其命令指定的类似代理人,以照管或出售其任何重要资产或业务部分。

 

10.4.    终止的影响

(a)        本协议的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不影响任何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生效的权利或义务,或根据第13.3条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权利或义务,这些权利或义务是在期满或提前终止前由双方产生的。

(b)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未偿债务应立即到期并支付给承运人,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c)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终止通知将自动取消计划在终止生效日期后提取的任何货物,无论承运人是否已接受装运请求。

 

11.  服务保证

11.1.  有限的保障。 承运人向客户保证,其将在具有必要技能、经验和资格的人员的协助下,以专业且胜任的方式提供运输服务,并遵循类似服务的行业标准。此外,承运人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2.  客户违反服务保证的专有补救措施。除非适用的保险单涵盖相关索赔,否则客户因承运人违反第11.1节中的服务保证而对任何货件提出的唯一补救措施是退还相应单笔货物交易的购买价格。​


***本第 11.2 节规定了对于任何违反第 11.1 节规定的有限保证的行为,客户的唯一补救措施和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11.3.  免责声明。 除本协议第 11.1 节中明确规定的保修外,承运人对服务不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任何 (a) 适销性保证;或 (b) 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保证,无论是依据法律、交易惯例、履行过程、贸易使用习惯或其他原因。客户承认,除非本协议第 11.1 节有特别规定,否则客户未依赖承运人或任何代表承运人的人员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12. 代偿责任偿 

​在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一方(“赔偿方”)应就以下事项对另一方及其代表、关联公司、继任人和获准受让人(统称为“受偿方”)进行赔偿、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因第三方或另一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导致受偿方在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中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责任、不足、索赔、诉讼、判决、和解、利息、裁决、罚款、罚金、费用或其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赔偿权利的费用,以及追究任何保险公司费用(统称为“损失”),这些损失源自或由于以下情形引起:

(a)            赔偿方或其人员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存在的任何重大过失或更严重的过失行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

 

(b)            赔偿方或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不动产或有形动产的损坏;或

 

(c)             赔偿方或其人员未能实质性遵守适用法律的任何行为。

 

13. 责任限制

13.1.  对后果性或间接损害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均不对因违反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后果性、间接、偶然、特殊、惩戒性、惩罚性或加重的损害、利润或收入损失或价值减少负责,无论 (A) 损害是否可预见,(B) 是否被告知损害的可能性,或 (C) 索赔依据的法律或衡平法理论(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是什么,且即便任何约定的或其他补救措施未能达到其基本目的。

13.2.  最大责任。 每一方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总责任,无论是因违反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均不得超过根据本协议已支付及应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总和。

14.  其他


进一步保证。应一方的合理要求,另一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签署并交付任何进一步的文件和文书,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的充分生效。

完整协议。在不违反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包括所有相关的附件、附表、附件和附录)以及基本装运条款,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和基本装运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唯一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和同期的书面及口头的理解、协议、声明和保证。

保持有效。本协议中根据其性质和上下文应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保持有效。

 

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同意、索赔、要求、放弃和其他通信(每项称为“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另一方,地址如下所述(或接收方可根据本节不时指定的其他地址)。所有通知必须通过专人递送、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或挂号信(在每种情况下均要求回执、预付邮资)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通知仅在以下情况下生效:(a) 接收方收到时生效,且(b) 发出通知的一方已遵守本节的要求时生效。

 

解释。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法律顾问已对本协议进行了审查并就条款进行了协商,且同意每一条款应当按其字面意义予以解释。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字词、短语或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上产生争议,则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合同解释的原则主张,亦即任何歧义应当有利于未起草争议词汇、短语或条款的那方。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某司法管辖区内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且不会使该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失效或不可执行。如果某条款被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修改本协议,以尽量接近双方原始意图,确保本协议下的交易尽可能按照最初设想完成。


修订和修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修改、撤销、终止或解除,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并经双方签署方为有效。

放弃。任何一方在其行使因另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规定、契约或条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或权力时,若延迟、放弃、遗漏或克制行使,不应视为该方放弃对违约方行使或执行任何权利、选项、义务或权力,也不应影响今后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或不履行行为的执行。

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委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对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转让或委托均视为无效。任何转让或委托不得解除转让方或委托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继任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获准继任人和获准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主张其各自的利益。​

 

无第三方受益人。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或通过引用并入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条款),否则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旨在,且不应被解释为向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关联公司、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提供或创建任何第三方受益权或其他权利。

法律的选择。本协议,包括所有单笔装运交易文件及其附件、附表、附录,及所有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均适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并据其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定(仅在该原则或规则要求或允许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时除外)。

法院的选择。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适用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进行解释,仿佛完全在该州履行,且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双方进一步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诉讼、索赔或程序应仅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法院或该州内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提起。双方明确放弃对该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审判地提出任何异议。在任何情况下,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合理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副本。本协议可以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签署,每份均视为原件,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传真签名应视为原始签名,并且传真发送之日即为有效。通过电子邮件以“可移植文档格式”(“.pdf”)或任何其他旨在保持原文书的电子方式交换本协议副本和签字页,应视为有效签署并交付,并视为原件。


不可抗力。对于由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履行延迟或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受影响方”)不应对另一方承担责任,也不应视为违约或违反本协议: (a) 天灾;(b) 洪水、火灾、地震、流行病、大流行病或爆炸;(c) 战争、入侵、战事(是否宣战无关)、恐怖威胁或行为、暴动或其他内乱;(d) 政府命令、法律或行动;(e) 本协议签署后生效的禁运或封锁;(f) 国家或地区紧急情况;(g) 流行病或大流行病;(h) 行业中断、缺乏运输或劳动力;(i) 受影响方无法控制的其他类似事件。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十(30)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预计持续的时间段。受影响方应采取勤勉措施减少事件影响并尽力恢复履行其义务。

附件A - 费用附件

 

 

1.     客户确认交货详情(包括交货地点)后,承运人将通过电子邮件确认运费。此类定价应视为具有约束力且为最终价格,除非客户在承运人发出电子邮件确认或承运人派遣人员进行交货(以较早者为准)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终止交货请求。

2.     客户可以直接支付码头通行证费用;但如果由承运人支付,承运人将向客户收取实际的码头通行证费用,并每个集装箱收取5美元(5.00美元)的处理费。

3.     无论底盘是承运人还是客户所有,均应向客户收取底盘费用。客户应负责直接向轮船公司申请底盘信用。

4.     每次底盘从不同的码头提取集装箱时,将收取底盘拆分费用。底盘拆分仅适用于在裕信(Yusen)和LBCT码头的提货。

5.     空集装箱将在客户要求退回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退回。任何在太平洋标准时间下午5:00后发送的请求将视为非工作时间请求,且直到下一个工作日才会处理。承运人对因缺少预约时间导致空集装箱未能按时退回所产生的每日津贴费用不承担责任。

6.     如果客户决定在交货前将集装箱存放在承运人场地过夜,将按每日收取仓储费。

7.     任何额外费用将由客户与承运人协商并达成一致。

总部

19130 San Jose Ave, Rowland Heights, CA 91748

电子邮件:

wkt@wakooltranspo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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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1 (626) 7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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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以太平洋标准时间 (PST)

时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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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上午 12 点至下午 4 点

周日:下午 4 点至次日凌晨 12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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