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2024年8月9日,浙江宁波舟山港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三期的2号泊位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停泊在此的集装箱船“动明”轮(YM Mobility)上装载的过境危险品集装箱发生了爆炸并引发火灾。虽然爆炸威力巨大且现场火势猛烈,但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据船上工作人员报告,起火点附近有6个危险品集装箱(DG柜),这些集装箱可能都受到了爆炸的影响,初步估计约有二十多个集装箱受损。那么,这些受损的货物能否得到赔偿?
爆炸原因与背景
爆炸货物为16吨过氧苯甲酸叔丁酯(CAS 614-45-9),这是一种5.2类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其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为60℃。SADT是一个关键的安全参数,表示在该温度下物质会自发分解,从而引发危险反应。因此,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保持温度低于SADT值的10至20℃。
事发当天,爆炸发生在8月9日中午1点50分左右,正值炎热的夏季,气温非常高。如果集装箱没有遮挡,在太阳直射下,箱内温度可能达到60到70℃,从而触发了该物质的分解反应,最终导致爆炸。目前,“动明”轮的爆炸原因仍在调查中。
没有购买保险,能否获得赔偿?
即便没有购买保险,货主仍然可以向船东申请赔偿。然而,船东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和限额的。船东有责任确保船只安全并妥善运输货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坏),船东可能会引用“海上法则”中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海事法第4条例外责任”,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船东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运输期间,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非承运人过失引起的火灾;
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战争或武装冲突;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根据以上条款,承运人大概率可以援引火灾的免责条款,除非货主能够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致。
实际损失的评估与赔偿
如果没有购买保险,损失的评估通常由以下三方共同决定:
承运人(船东或船公司):
承运人通常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进行初步检查,以确认损失的范围和可能的原因。承运人的理赔部门负责处理索赔,包括与货主沟通并确定损失金额。
收货人(或货主):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在卸货时检查货物。如果发现损坏或短少,应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并在提单或交货单上注明损坏情况。收货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发生和程度,包括照片、清单、发票等。
公证行或第三方检验公司: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聘请独立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SGS)进行货物损失的评估和报告。这些机构通常有专业的检验人员,能够提供客观的损失评估报告,该报告在索赔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以上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独立检验报告做出裁决。
已购买保险的理赔程序
如果货主已经购买货运保险,请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好以下材料:
保单(Insurance Policy)
提单(Bills of Lading)
买卖合同(Sales Contract)
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报关单(Customs Declaration)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Letter of Subrogation)
授权委托书(Letter of Authorization):在非承担风险的一方进行保险理赔时(例如CIF买卖下的买方从委托国内的卖方向国内的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提供此文件。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船东责任明确,但未购买保险,该如何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6条,船东在赔偿货物损失时面临单位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单位为666.67特别提款权(SDR),或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例如,如果某货主的货物重量为10吨且在提单上已载明重量,承运人有权在2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9万元)内限制赔偿责任。然而,赔偿金额取决于实际损失。例如,如果货物损失为800元,虽然责任限额允许赔偿高达7000元,船东只会赔偿实际损失的800元。
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时
如果船东在本事故中宣布共同海损,未受损货物的货主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保单、提单、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船公司要求提供的担保邮件等。
如果货主未购买保险,那么也只能自筹担保金,并根据船东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担保资料。
船东未宣布共同海损时
即使船东未宣布共同海损,货主仍需密切关注事故处理的进展,包括转运安排,并及时与国外买方沟通汇报,以维护客户关系和利益。
建议
为了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建议跨境贸易企业在装柜完成后立即为货物购买保险,以降低潜在的经济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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